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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 章程 106年6月24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臺中市政府中市授勞資字第106003887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工會,包括電腦及相關工程工作之勞工,協助提高會員知識技能,互助合作,保障會員權益,提供技術資訊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並接受技能之檢定,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並輔導會員就業。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西區民權路295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等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台中市實際從事電腦工程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方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得退會 。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應將退會情形提報理事會報告之。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發告、停權、除名等處分。唯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至一千人以下者,置理事七人。 二、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監事一人;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至一千人以下者,置監事二人。 三、應置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八條 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成。 第十九條 監事執行監事決議,並得列席理事會。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事、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助理專員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並得設: 一、事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事項。 二、訓練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就業輔導及會員福利事項。 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三、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四、處理本會會務。 五、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八、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五、執行會員大會決策。 六、其他監督指導。 第二五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七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分別依次遞補。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如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經本工會同意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唯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收費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一次,每人所繳費用不得低於其入會時勞保投保薪資之一日工資所得。繳納金額為: 1.勞保投保薪資貳萬壹仟零玖元至叁萬肆仟捌佰元者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2.勞保投保薪資叁萬陸仟叁佰元者為壹仟貳佰壹拾元; 3.勞保投保薪資叁萬捌仟貳佰元者為壹仟貳佰柒拾伍元; 4.勞保投保薪資肆萬壹佰元者為壹仟叁佰肆拾元; 5.勞保投保薪資肆萬貳仟元者為壹仟肆佰元; 6.勞保投保薪資肆萬叁仟元玖佰元者為壹仟肆佰陸拾伍元。 6.勞保投保薪資肆萬伍仟元捌佰元者為壹仟伍佰叁拾元。 二、經常會費:經常會費每人所繳費用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勞保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繳納金額每月為: 1.勞保投保薪資貳萬壹仟零玖元至貳萬捌仟捌佰元者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2.勞保投保薪資叁萬叁佰元者為壹佰伍拾元貳元; 3.勞保投保薪資叁萬壹仟捌佰元者為壹佰伍拾玖元; 4.勞保投保薪資叁萬叁仟叁佰元者為壹佰陸拾柒元; 5.勞保投保薪資叁萬肆仟捌佰元者為壹佰柒拾肆元; 6.勞保投保薪資叁萬陸仟叁佰元者為壹佰捌拾貳元; 7.勞保投保薪資叁萬捌仟貳佰元者為壹佰玖拾壹元; 8.勞保投保薪資肆萬壹佰元者為貳佰零壹元; 9.勞保投保薪資肆萬貳仟元者為貳佰壹拾元; 10.勞保投保薪資肆萬叁仟元玖佰元者為貳佰貳拾元。 11.勞保投保薪資肆萬伍仟元捌佰元者為貳佰叁拾元。 會員應按時繳納經常會費,參加勞健保者應按時繳納勞保費、健保費,繳費規定如下:分為四種繳費期別:月繳/一至十二月每個月繳費;期繳/四個月一繳,分一月至四月、五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二月三次繳;半年繳/分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二次繳;年繳/一至十二月一次繳。未按時繳納之會員於收到催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 如於次月30日以前仍未繳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繳勞保費者,由本會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欠費(其產生之滯納金由會員自行吸收)。 2.未繳健保費者,由本會向健保局申報欠費(其產生之滯納金由會員自行吸收)。 如逾二個月以上未繳納者,於次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將其勞保、健保轉出。 第三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 第三三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三四條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五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七條 本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06月24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106年7月3日中市授勞資字第106003887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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